电影院“卖贵了”被罚款,是大快人心还是有苦自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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怡怡报导

【马六甲15日讯】将心比心,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苦衷…对于一些特定场所如酒店、游乐场、机场、观光区等卖的东西比外面贵,你们怎么看呢?

马六甲GSC电影院因为600ml的矿泉水卖RM3.30,75克的薯片卖RM5,被控违法反暴利法,遭法庭罚款4万5千令吉。

大家对相关报道热烈讨论,不少人留言分享自己曾在特定场所“买贵了”的经历,也表示还有很多地方比这个卖得更贵,是不是也应该要罚?

商品贵不贵的标准在哪里?还有人表示很多时候只能自己选择不要买就好了。

最近有媒体在网络上用“大快人心”来评论GSC新闻,而引起GSC小编留言回应:每张戏票都被抽了30多巴仙的娱乐税,之后还要给租金、人工、水电费、保险等等……大快人心这四个字,真的谢谢你”。

站在电影院的角度,做生意不是在做慈善,毕竟开店就是要赚钱的;站在媒体的角度,这一句大快人心是不是合适?而站在消费者的立场,你们又是怎么看待这件事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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