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跳槽法令初步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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怡怡报导

【吉隆坡11日讯】先不管最后反跳槽法令的“内容”会不会就是这样,或到底我国会不会真的有“反跳槽法”,单单看以下的条文,你们觉得合逻辑吗?可以这样吗?

这是《星洲日报》获得的独家内幕消息,政府和反对党已经初步拟定了反跳槽法令的条文,并且希望在3月的国会上提呈,如果不能则是在7月。

反跳槽法令初步的条文,定义了什么情况是“跳槽”,什么情况“不是跳槽”:

1)被政党开除,属于跳槽行为?
(*如果原本是YB,被开除后也不再是YB,原有议席悬空,需要补选)
2)自己退党加入其他政党,属于跳槽行为?
3)独立人士胜选后加入某个政党,属于跳槽行为?
4)整个政党退出联盟加入其他联盟,不算跳槽行为?
5)一部分人另起炉灶成立新政党,属于跳槽行为?

几个例子:
1)土团党退出希盟与国阵结盟,不属于跳槽行为
2)阿兹敏带领10个人退出公正党,属于跳槽行为
3)敦马或赛沙迪不跟随土团党的决定,无论他们是退党还是被开除,都是属于跳槽行为
4)莫哈末沙布等在2015年败选后退出伊斯兰党,成立诚信党,属于跳槽行为

议案一旦提呈通过,之后胜选的人民代议士(YB)如果被定义为“跳槽”,那么他的议席将被悬空,需要补选;如果离选举已经过了3年,那就不需要补选。

需要补选的话,“跳槽”的原任YB还是可以重新上阵,不像以前那样被禁止上阵5年。

有趣的是,这也表示独立人士胜选后不能加入其他政党,否则被视为跳槽,议席也被悬空。只是如果是自己成立新政党也许可以?

而被开除或不跟大队走的YB,可能就比较委屈了。

另外,如果很多YB但并不是整个政党集体“跳槽”的话,那将会有很多议席悬空,也会有很多补选,到时政治人物和人民都会又忙又乱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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